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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昊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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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20:14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吴昊,男,19853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新东路4号楼4单元550号。犯诈骗罪,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320日以(2018)辽71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刑期自20170708日起至20240907日止,于201805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吴昊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