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吴昊,男,1985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海城市新东路4号楼4单元5层50号。犯诈骗罪,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以(2018)辽71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刑期自2017年07月08日起至2024年09月07日止,于2018年05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吴昊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