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杨文安,男,1956年9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县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63栋东4单元1层36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40栋2单元5层20号。犯寻衅滋事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以(2022)辽03刑终13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个月,刑期自2022年06月24日起至2024年05月17日止,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杨文安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