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刘建清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24:1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刘建清,男,1984516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,捕前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湖镇湖头村刘家自然村9号。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8日以(2021)辽08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,刑期自20191101日起至20260930日止,于202201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建清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