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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曲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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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27:11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王曲,男,198012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凌河路9-188号,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外滩七号206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19日以(2021)辽02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91125日起至20291124日止,于202109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曲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