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曲,男,1980年1月2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凌河路9-188号,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外滩七号206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(2021)辽02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,于2021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曲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