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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飞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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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28:4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徐飞,男,19824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大连市庄河市兴达街道后炮台村马家沟屯1号,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海景花园1803号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225日以(2022)08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0311日起至20240310日止,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徐飞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