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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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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31:1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张驰,男,1995121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穆家镇六间房村1-2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1213日以(2021)辽030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0521日起至20240520日止,于202207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驰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