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驰,男,1995年12月1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穆家镇六间房村1-2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以(2021)辽030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5月21日起至2024年05月20日止,于2022年07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驰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