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陈国栓,男,1966年3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解放街向东甲园32号,捕前住庄河市新华街道木兰小区22号楼7-602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以(2021)辽028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7月02日起至2024年07月01日止,于2022年0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国栓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