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董亮,男,1985年5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东四街道水寨村3组174号。犯运输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(2021)辽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20年05月16日起至2035年05月15日止,于2021年05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董亮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