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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恩会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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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35:12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何恩会,男,195663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城桥北委31组钢城街36-12号,捕前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-1号荣和景江园196D号房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1220日以(2018)辽03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,刑期自20170815日起至20300614日止,于201903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何恩会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