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何恩会,男,1956年6月3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城桥北委31组钢城街36-12号,捕前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-1号荣和景江园19栋6D号房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以(2018)辽03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,刑期自2017年08月15日起至2030年06月14日止,于2019年03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何恩会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