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雪飞,男,1990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,汉族,捕前住汝州市富民一街75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(2019)辽04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8年03月18日起至2027年03月13日止,于2020年12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雪飞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