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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雪飞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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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35:5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李雪飞,男,199013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,汉族,捕前住汝州市富民一街75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15日以(2019)04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80318日起至20270313日止,于202012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雪飞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