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文彬,男,1996年11月5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3栋2单元3层22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以(2020)辽03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3月17日起至2024年09月16日止,于2021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文彬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