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王剑峰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40:01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王剑峰,男,1987525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332单元228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4日以(2019)03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,刑期自20171221日起至20290520日止,于201904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剑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