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剑峰,男,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33栋2单元2层28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以(2019)辽03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,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05月20日止,于2019年04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剑峰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