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世通,男,1973年8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户籍地盖州市万福镇兴隆屯村,捕前住盖州市鼓楼办事处中海二期7号楼5单元201室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(2016)辽08刑终32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,刑期自2015年01月13日起至2028年04月12日止,于2016年12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世通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