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虞永刚,男,1968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拉拉村五组19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(2013)大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,于2013年08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虞永刚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