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虞永刚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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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41:41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虞永刚,男,196879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拉拉村五组19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3日以(2013)大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21211日起至20251210日止,于201308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虞永刚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