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臧大为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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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0:42:37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臧大为,男,1984316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叠芳园10-2-6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未来城13号楼801。犯保险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0日以(2020)辽02刑终43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190722日起至20240721日止,于202103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臧大为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