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赵艳辉,男,1992年11月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沟沿镇后刘村12号064,捕前住营口市富甲天下小区23号楼2单位20楼西户。犯放火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(2021)辽08刑终20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2月26日起至2024年08月25日止,于2022年0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赵艳辉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