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费新宇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16:3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费新宇,男,1971124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,汉族,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小区183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731日以(2019)08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刑期自20180712日起至20250711日止,于201909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费新宇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