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费新宇,男,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,汉族,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小区18号3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(2019)辽08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刑期自2018年07月12日起至2025年07月11日止,于2019年09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费新宇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