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洪维宝,男,1982年1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,汉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永安镇永安村永泉屯037号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金都家园9号1-2-1。犯猥亵儿童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1年04月26日起至2026年04月23日止,于2022年0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洪维宝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