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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维宝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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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17:24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洪维宝,男,19821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,汉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永安镇永安村永泉屯037号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金都家园91-2-1。犯猥亵儿童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1016日以(2021)辽021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10426日起至20260423日止,于202201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洪维宝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