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玉秋,男,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,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(2014)辽刑四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2年09月25日起至2025年09月24日止,于2016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玉秋予以减刑三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