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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玉秋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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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18:2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姜玉秋,男,1979424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,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130日以(2014)辽刑四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20925日起至20250924日止,于201610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玉秋予以减刑三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