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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明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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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19:0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雷明伟,男,19878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卧龙泉镇北阳村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8日以(2020)辽02刑终41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191020日起至20241019日止,于202103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雷明伟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