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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春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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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20:02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李春生,男,1994127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,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虎石台同德南街。犯抢劫;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3日以(2020)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90412日起至20320411日止,于202009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春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