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春生,男,1994年1月27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,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虎石台同德南街。犯抢劫;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以(2020)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9年04月12日起至2032年04月11日止,于2020年09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春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