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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玉旭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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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20:56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刘玉旭,男,196542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机装社区机装委三十七组健身东路1401单元12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1401单元1237。犯贩卖毒品;容留他人吸毒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222日以(2021)辽03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0616日起至20240615日止,于202105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玉旭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