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玉旭,男,1965年4月2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机装社区机装委三十七组健身东路140栋1单元1层2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140栋1单元1层2号37。犯贩卖毒品;容留他人吸毒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以(2021)辽03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年06月16日起至2024年06月15日止,于2021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玉旭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