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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猛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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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22:30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余猛,男,1994123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,汉族,户籍地云阳县龙角镇杨寨村816号。犯抢劫;故意伤害罪,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62日以(2015)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40405日起至20281004日止,于201509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余猛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