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余猛,男,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,汉族,户籍地云阳县龙角镇杨寨村8组16号。犯抢劫;故意伤害罪,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以(2015)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4年04月05日起至2028年10月04日止,于2015年09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余猛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