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洪军,男,1978年6月5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大赵屯村兰屯47号。犯抢劫罪,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以(2018)辽028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,于2018年09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洪军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