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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岗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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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25:05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郑岗,男,1974418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八街道7号。犯抢劫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28日以(2021)辽02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200715日起至20300711日止,于202107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郑岗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