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郑岗,男,1974年4月18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八街道7号。犯抢劫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以(2021)辽02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20年07月15日起至2030年07月11日止,于2021年07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郑岗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