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陈刚,男,1975年5月14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红星南街22号楼4单元5层40号,捕前住海城市碧桂园4期194号楼5层东户。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1年04月28日起至2024年03月04日止,于2022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