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韩忠平,男,1973年5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0栋1单元3层17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342栋3单元5层44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(2017)辽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5年05月03日起至2025年05月02日止,于2018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韩忠平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