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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忠平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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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6 11:28:29 打印 字号: | |

    罪犯韩忠平,男,1973522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01单元317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3423单元544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8日以(2017)辽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50503日起至20250502日止,于201805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韩忠平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