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波,男,1965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万泉街38栋1单元3层14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以(2018)辽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5年09月05日起至2024年09月04日止,于2020年10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