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景刚,男,1962年10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捕前住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111号5-4-1。犯非法经营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以(2021)辽02刑终64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10月09日起至2024年04月08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景刚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