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4号
罪犯孙恩波,男,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小学文化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丁区24号1-5-3。曾因盗窃,于1995年12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;因犯盗窃罪,于1996年9月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因犯盗窃罪,于1997年11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因犯盗窃罪,于1998年10月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因犯盗窃罪,于1999年8月1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因犯盗窃罪,于2003年1月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;因盗窃,于2010年2月23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;因犯盗窃罪,于2013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因抢夺,于2015年10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因犯盗窃罪,于2016年10月24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因盗窃,于2018年3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了(2018)辽021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孙恩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二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年12月09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558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孙恩波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刘勇、李明海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孙恩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孙恩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
(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0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王 宇 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