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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术京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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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5:09:4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 2024)辽03刑更27

罪犯齐术京,男,1996916日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杨家村杨家弯屯3组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军悦湾1号楼13-1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115日作出了(2020)辽0204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齐术京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刑期自20201217日起至2024524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齐术京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翟子博,同犯证人王景晨、尹振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齐术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齐术京减去余刑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

     

     顾 书 宇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     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