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齐新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5:12:0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30号

罪犯齐新,男,1988年5月5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关东路太阳七区137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81号2单元501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了(2022)辽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齐新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齐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张宇卓、满守龙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齐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齐新减去余刑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武 继 军

审  判  员  孟 丽 宏

审  判  员  顾 书 宇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王 宇 翔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