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1号
罪犯李中国,男,1982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自治村7组70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恒达花园26号楼1-4-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了(2021)辽0213刑初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中国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了(2022)辽02刑终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(2021)辽0213刑初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以被告人李中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李中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闯,同犯证人王浩、陈洪涛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中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李中国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王 宇 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