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2号
罪犯付秋刚,男,1986年1月18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陶然小区5号楼2单元404。2017年7月16日,因吸食毒品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了(2021)辽08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付秋刚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260元,上缴国库。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了(2021)辽08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付秋刚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卢江、汤永石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付秋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付秋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)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 继 军
审 判 员 孟 丽 宏
审 判 员 顾 书 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王 宇 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