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2号
罪犯沈忠鹏,男,1986年9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大学文化,捕前住瓦房店市瓦窝镇赵口村赵口屯31-1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了(2015)沙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沈忠鹏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18年08月23日作出(2018)辽03刑更637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20年05月29日作出(2020)辽03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沈忠鹏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王亮、魏庆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沈忠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沈忠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