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0号
罪犯于左任,男,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,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迎宾大街一段15号,捕前住庄河市御河湾小区6号2-20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了(2021)辽028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于左任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525号刑事裁定书,准许上诉人于左任撤回上诉,准许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于左任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贺成龙、郭及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于左任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于左任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