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8号
罪犯张唯宸,男,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大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正阳三街11栋2单元1层17号,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412号1-6-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了(2021)辽020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唯宸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唯宸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朱来军、朱旺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唯宸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唯宸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(现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武继军
审 判 员 孟丽宏
审 判 员 顾书宇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