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韩忠平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5:45:54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67

 

    罪犯韩忠平,男,1973522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301单元317号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3423单元544号。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2004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200992日释放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本院于20161218日作出了(2015)鞍刑一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韩忠平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59.97元。刑期自201553日起至202552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8日作出(2017)辽刑终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514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387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韩忠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成,同犯证人王永利、秦永生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韩忠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韩忠平减去余刑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553日起至2024130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程继国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