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64号
罪犯庞海盈,男,1989年6月24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庞家村25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市社区。2012年8月10日因冲卡撞伤辅警被大石桥周家派出所拘留十日。2012年8月20日因冲卡被大石桥公安局治安大队拘留十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了(2021)辽031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庞海盈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。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了(2021)辽11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庞海盈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陈威旭,同犯证人王珍、赵洪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庞海盈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庞海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程继国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