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庞海盈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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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5:47:33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64

 

    罪犯庞海盈,男,1989624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庞家村25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市社区。2012810日因冲卡撞伤辅警被大石桥周家派出所拘留十日。2012820日因冲卡被大石桥公安局治安大队拘留十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820日作出了(2021)辽0311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庞海盈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刑期自2021819日起至2024818日止。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6日作出了(2021)辽11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庞海盈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陈威旭,同犯证人王珍、赵洪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庞海盈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庞海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1819日起至2024418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程继国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