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岳玉强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5:50:32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63

 

    罪犯岳玉强,男,1976316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捕前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谷山包村7社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520日作出了(2020)辽02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岳玉强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刑期自2019821日起至2026820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岳玉强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陈威旭,同犯证人王珍、闫贺胜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岳玉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岳玉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9821日起至20251220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程继国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