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46号
罪犯雷明伟,男,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卧龙泉镇北阳村。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8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,再次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了(2020)辽021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雷明伟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.5万元。刑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终415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雷明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郭军,同犯证人刘保强、曲治富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雷明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雷明伟减去余刑。
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程继国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