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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明伟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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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31 16:00:27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46

 

    罪犯雷明伟,男,19878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卧龙泉镇北阳村。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810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,再次因容留卖淫于201982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920日作出了(2020)辽021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雷明伟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.5万元。刑期自20191020日起至20241019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8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终415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雷明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郭军,同犯证人刘保强、曲治富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雷明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雷明伟减去余刑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191020日起至2024130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程继国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