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陈钢健,男,1970年3月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38栋4单元4层47号12。犯抢劫;盗窃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以(2020)辽03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9月30日起至2030年03月29日止,于2020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钢健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