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陈诗,男,1989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1号5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(2021)辽08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刑期自2021年03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,于2022年01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诗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