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丛日明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09:20:2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丛日明,男,19801223日出生,锡伯族,捕前住辽宁省凤城市白旗镇莫家村8247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1日以(2016)辽02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50722日起至20300121日止,于201607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丛日明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