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丛日明,男,1980年12月23日出生,锡伯族,捕前住辽宁省凤城市白旗镇莫家村8组247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以(2016)辽02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5年07月22日起至2030年01月21日止,于2016年07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丛日明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