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翟乃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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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09:23:07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翟乃伟,男,1991920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长岭子村上蒲子沟屯,捕前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安居小区5421-5-2。犯抢劫罪,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1110日以(2020)辽029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01124日起至20241123日止,于202103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因身患疾病,考核期内长期住院。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翟乃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