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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全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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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09:36:11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范全,男,19891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海城市西四镇新后村(新立屯村)93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412日以(2021)辽03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01105日起至20240904日止,于202109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范全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