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宏玉,男,1994年8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厢村五组61号,捕前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滨河国际城7号楼2单元1402室。犯诈骗;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以(2019)辽06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刑期自2018年07月09日起至2024年11月08日止,于2019年0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宏玉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