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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宏玉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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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09:53:40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姜宏玉,男,1994819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厢村五组61号,捕前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滨河国际城7号楼2单元1402室。犯诈骗;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416日以(2019)辽06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刑期自20180709日起至20241108日止,于201905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宏玉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