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鞠鸿阳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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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00:3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鞠鸿阳,男,19921018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龙湾村下龙湾屯109号,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恒大华府15号楼1单元1201。犯强奸;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9日以(2020)辽04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80627日起至20310626日止,于202012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鞠鸿阳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