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永争,男,1959年1月2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上石桥村198号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;贪污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(2021)辽03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,于2021年09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永争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