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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洪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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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13 10:04:0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刘洪伟,男,1980820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金銮路961-7-3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85日以(2020)辽02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,刑期自20190629日起至20250328日止,于202010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洪伟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