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洪伟,男,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金銮路96号1-7-3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以(2020)辽02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,刑期自2019年06月29日起至2025年03月28日止,于2020年10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洪伟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